您好,欢迎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2024年04月30日

解读《珠江口水上交通安全特别监管区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广东海事局
发布时间:2024-04-16 11:03
【字体: 

 

2024年4月9日,广东海事局公布了《珠江口水上交通安全特别监管区管理规定(试行)》(粤海通航〔2024〕58号)(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24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现就《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目的和必要性

为推动珠江口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统一管理、协同发展,亟需完善对新业态、新问题等领域的管理规定,同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治理的成功经验、有效做法也需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予以提升巩固。同时,受珠江口水域通航环境复杂、船舶种类多、通航流量大、水文气象不良、水上交通管理体系复杂等因素影响,长期以来珠江口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率在广东局辖区占比较大。为加强珠江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升海事管理机构服务水平,需要以法治为基,寻开山之路,确保珠江口交通事故低位运行,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更好地服务水运经济发展。因此,制定《规定》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主要内容说明

《规定》包含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管理职责、船舶航行规则、锚泊规则、船舶航速限制的一般性规定,以及包含深中通道、黄茅海跨海通道等桥区水域、海上新业态的特殊通航管理规则,共三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在特别监管区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明确了海上交通功能区的内容和发布形式。明确了船舶定线区包括分道通航制、双向航路、推荐航路、推荐航线、避航区、禁锚区、沿岸通航带、环形道、警戒区和深水航路等,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通告、公告、航行通(警)告等适当方式对外公布海上交通功能区。

(三)明确了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和专用航标的设置责任主体和要求。进一步规范临时航标设置的报告时限、内容和管理要求。

(四)结合特别监管区的航道和水文气象条件,明确不同航段的富裕水深。

(五)明确了船舶航行要求。包括规范主航道航行船舶的行为、进出航道船舶的避让义务、横越航道的船舶的避让义务、航道转弯处的避让义务、禁止船舶在高风险水域追越、限制船舶在高风险水域掉头或者并列行驶。

(六)明确船舶航速要求。根据航道条件结合实际需求分区域限定船舶航速;明确能见度不良时的航速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对高速客船和邮轮进行了限速豁免。

(七)禁止船舶在航道、桥区、叉河口水域、海底管线保护区等容易发生事故的敏感水域锚泊,降低安全风险。

(八)明确在航道、锚地、码头前沿停泊水域、桥梁水域等特定水域从事养殖、种植。

(九)明确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要求。

(十)明确桥区水域有关禁航水域、船员值班、安全距离等通航要求。

(十一)明确船舶与海上风电、海洋牧场关系,以及海上水面自主航行船舶和海洋装备试验活动等新业态通航管理要求。

(十二)明确自卸砂船在航行中应当落实减少盲区的具体事项。

(十三)明确特别监管区内的高速船与他船会遇时,应当主动避让他船。高速船之间的会遇,仍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十四)明确在船人员在未设置舷墙、栏杆等船员保护设施的开敞甲板活动或者在舷外进行作业时,应当规范穿着救生衣。明确开敞式船艇航行、停泊、作业时,船艇上的人员应当规范穿着救生衣。明确在航船舶的附属艇筏、吊杆等不得伸出舷外。

(十五)明确特别监管区的范围,把广州、珠海、东莞、中山的海域管辖范围统一到特别监管区中。

(十六)明确大濠水道分道通航制适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条。

(十七)明确《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