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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东海事局引航员适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广东海事局
发布时间:2023-10-10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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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日,广东海事局公布了《广东海事局引航员适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海船员〔2023〕77号)(以下简称《细则》),将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细则》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目的和必要性

引航员队伍高质量发展,事关港航企业切实利益、海洋环境保护和国家声誉,其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现有的引航员管理规范性文件已发布多年,对引航员引领船舶艘次资历、知识更新、信息报备的相关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已跟实际管理不太适应。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规范辖区引航员适任管理工作,有必要从广东海事局层面制定《广东海事局引航员适任管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细则》优化了引航员培养与培训机制

一是根据细化引航员适任证书考发、晋升和再有效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及长度限制,有针对性提升区域引航员适任标准。明确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大副适任证书及船舶驾驶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申请一、二、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的最低助理引领船舶艘次和船舶长度的要求,以及持有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和变更引领范围引领的船舶艘次和船舶长度的要求。

二是强化对引航员持续适任能力的管理,明确引航员的知识更新的培训大纲、频次和时长,在辖区范围内统一推广实施。规定引航机构至少每年组织所属引航员按照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开展一次知识更新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天。

三是加强引航机构单位的主体责任,推动引航机构进一步加强引航员的岗前培训,注重对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职业素养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以增强其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

(二)《细则》加强了对引航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是明确引航机构加强引航员任职资格管理、建立引航员技术档案的要求。规定引航机构应加强引航员任职资格管理,建立引航员纸质或电子技术档案,记载引航员的培训、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以及健康状况等信息,并保持连续有效。

二是明确引航机构对于知识更新培训及引航员的引领船舶艘次及安全记录情况的备案要求。规定引航机构应于每年1月将上年度本机构引航员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记录,引航员的引领船舶艘次及安全记录情况按规定表格要求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三是理清引航机构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同时做好信息共享及公开。规定引航机构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为每个引航员建立纸质或电子技术档案,反映引航员培训、考试、评估、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违法记录等信息,并保持信息的完整、连续和安全。

(三)《细则》便利了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一是规范引航员适任培训及考试报名流程,由引航机构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通过内部流转的方式向上级报送符合要求的引航员信息,提升流转效率。引航员适任培训及考试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公布的培训和考试计划开展。引航机构应于培训开班前10日将本单位参加考试的引航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在确认考生满足考试条件后,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将参加考试的引航员信息报送广东海事局。

二是明确引航员适任证书签注范围,认可电子证照、电子技术档案的有效性。引航员适任证书由引航机构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证书按照《船员证书制作细则》(引航员部分)的要求制作,其中引领范围应按照引航作业的沿海港口及附近水域或内河港口和航线港口水域规范签注;引航员应在适任证书注明的适用范围内引领船舶,且引领期间应当持有效的纸质或电子适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