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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洋说案 | 高空热工作业,船员触电死亡

来源: 广东海事局
发布时间:2023-04-10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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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船舶时常会进行热工作业。该类作业安全风险高,如若操作不规范,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极易发生火灾、爆炸或人员触电事故。本期镇洋说案和大家说说一宗人员高空热工作业触电死亡事故,以案为鉴,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概况

2021年7月31日1100时左右,丹东籍散货船“海*8”轮(总吨:6249,总长:117.80米,主机功率:3200.KW),在珠江口14WL锚地南侧锚泊等待装货的过程中,随船维修工人罗某某在NO.2号货舱舱壁进行烧焊作业时,发生触电并坠落舱底,事故造成维修工人罗某某死亡。

案例回放

2021年7月19日,“海*8”轮从珠江口外伶仃某砂场前往东江南支流东莞泥洲渡口附近水域锚泊,开始维修船舶,主要项目为拆除货舱下方洗砂设备、加固货舱顶部走廊。

7月30日2330时左右,工人基本完成维修工作并收拾设备离船,该轮管事陈某某安排3名维修工人(罗某某、吴某某和周某某)留船,继续跟进剩余的焊接工作。2355时左右,该轮起锚开航,计划驶往珠江口外伶仃水域。31日0130时左右,该轮船长离开驾驶台回房间休息时,发现3名随船维修工人,才得知有3人留船继续维修。0606时左右,该轮抵达珠江口14WL锚地南侧抛锚,等候装货。0630时左右,三名随船维修工人起床吃早餐,早餐后发现船舶已锚泊,尚未开始装砂,罗某某独自一人到货舱斜舱壁焊接步桥支柱底部的肘板,吴某某和周某某到货舱下的空舱继续焊接修补货舱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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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事故货舱加装的走廊支柱

0800时左右,开始下小雨,罗某某停止焊接,到货舱下的空舱休息。随后不久雨停,罗某某便返回货舱斜舱壁继续工作。管事陈某某安排周某某前往船首焊接右侧的导缆桩基座,吴某某一人在货舱下的空舱继续焊接。

1100时左右,见习水手邱某某计划到船首协助焊接工作,走到NO.2号货舱后部时,发现罗某某躺在舱底,呼叫无反应,便向驾驶台挥手并大声呼叫“断电,有人晕倒了”,正在驾驶台的见习水手陈某爽听到呼叫后立即按下驾驶台的断电按钮,船长和在驾驶台的其他船员前往甲板NO.2号货舱查看情况。之后船员为罗某某进行心肺复苏,船长上驾驶台呼叫交管,报告并申请救助。

最终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罗某某符合电击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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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事故现场情况

案例解析

1.作业人员不具备作业资质。据调查,罗某某未经过电焊作业安全技术培训,未持有焊工资格证书,不具备电焊作业资质,在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未认真检查焊接设备的损坏情况,未能识别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

2.电焊设备不满足安全标准。现场勘验发现,罗某某电焊作业使用的电焊机二次侧无触电保护器;电焊线是临时串接且连接处导线裸露,电焊线多处破损;使用的电焊钳严重破损,不能保证绝缘,不满足安全标准。

3.安全措施不符合作业要求。高空作业前,船员和维修人员未按照公司安全管理须知中关于高空和舷外作业须知的要求,在货舱内设置脚手架、防护栏杆、安全网等安全装置及其它防护用品,罗某某在V型舱壁作业时,身体必须倾斜依靠在货舱舱壁上,容易使破损的电焊设备与身体接触,导致人员受电击,且罗某某未按要求将安全带固定,在身体失去平衡时容易直接跌落舱底。

4.作业现场未安排人员看护。在本次烧焊作业前,无人向船长汇报、申请,未得到船长许可;电焊作业时,罗某某独自一人在NO.2号货舱内进行焊接作业,船长、大副和管事都未安排熟悉船舶结构和电焊作业安全知识的人员进行看护,致使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无法及时得到纠正,发生人员触电滑落或者滑落触电后,没有及时发现,并第一时间组织救援。

5.责任人员未落实管理责任。该公司安全管理须知要求,高空和舷外作业的责任人为船长和部门长,作业现场负责人为部门长或部门长指派的人员。而该轮本次维修工作的安排由管事独自决定,未与船长、大副沟通;船长在发现外来人员在船作业后,未向海事部门报备,未检查工人的作业资质,未对作业内容进行了解并作出妥善安排。另外,调查发现该轮电焊机维护保养的责任人是轮机长,每个月的月度保养计划都有轮机长的签名,但轮机长不清楚自己是电焊机维护保养的责任人,且实际未对电焊机进行维护保养。

镇洋说安全

船员工伤事故的发生往往会给船员与家属带来肉体与精神上的双重痛苦,我们应高度重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工作,预防热工作业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应注意:

1.坚决杜绝管理“两张皮”。公司应加强对船舶的日常管理,监督公司体系的落实情况,避免出现文件写一套做一套的“两张皮”现象。

2.切实做好维护保养。船舶应切实做好相关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及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而不是仅仅在安全管理记录上做表面功夫,公司应加强对船舶的检查力度,督促落实。

3.严格执行体系文件。公司应督促船舶按照体系要求进行安全作业技能的学习,尤其是在进行高空、热工等危险作业时,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须知中相关规定进行作业。

4.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公司应督促船舶船员核查外来作业人员的作业资质,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做好安全监督,确保在船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