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
实施机关:各海事局(处)
申请人:
行政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行政许可听证)
具备条件:
(一)行政处罚听证
1.执法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2)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3)较大数额罚款;
(4)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较大数额,海事执法部门按照对自然人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的标准执行。
2.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二)行政许可听证
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2.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提交材料:
1.听证申请书;
2.出席听证会委托书(限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
3.《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行政处罚听证)。
办理依据:
(一)行政处罚听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二)行政许可听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办结期限:
1.行政处罚听证: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送达《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听证结束后制作《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2.行政许可听证:在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举行听证会。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送达《听证通知书》,听证结束后制作《听证笔录》。
办理结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听证笔录》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行政复议
实施机关:广东海事局,汕头、湛江海事局,各分支海事局
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备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申请人为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4.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3.《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
4.《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海政法〔2019〕209号)(点击直接查阅)
办结期限: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3.除前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5.对有关执法依据所提出的审查申请,有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办理结果:
1.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海事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2.海事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审查并作出海事行政复议决定,制作《海事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收费标准:不收费
广东海事局本级行政复议机构:法规规范处,联系电话:020-89098414,传真:020-34291384。通信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怡乐路47号(邮编:51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