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湛江海事局,各分支局:
根据《海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修订了《广东海事局未满100总吨内河船舶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粤海船员〔2019〕108号),形成了《广东海事局未满100总吨内河船舶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新旧管理政策的衔接工作,原证书仅在吨位限制“适用于5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的(不包括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50总吨以下且核定载客未满30人的内河客渡船”船员适任证书),可在到期换证时按本办法的规定签注为“适用于1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
广东海事局未满100总吨内河船舶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辖区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配套文件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仅在广东海事局辖区航行的未满100总吨的内河船舶驾驶员(以下简称“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广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的监督管理和适任考试、发证工作。
第四条 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五条 初次申请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完成岗位适任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船舶操纵和航行避碰知识、应急应变程序、船舶管理、航道与引航及广东内河航线等知识和技能要求,详见本办法附件1《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大纲》。
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学员应当通过内河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
第六条 举办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岗位适任培训,应当满足本办法附件2的教员及场地、设施设备要求。
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培训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天。
第七条 完成培训的学员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适任考试。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的内容范围和标准同本办法附件1《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大纲》。
理论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合格分数为60分;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学员应当在理论考试合格后参加实际操作考试。
第八条 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按非全国统考适任证书管理,分为两个适用范围:
(一)1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
(二)50总吨以下且核定载客未满30人的内河客渡船。
申请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培训、考试要求,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还应当具有至少1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申请适用50总吨以下且核定载客未满30人的内河客渡船的,还应当先取得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九条 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适用限制栏按照适用范围(包括航线)分别签注“非全国统考,适用于广东海事局所辖内河区域,1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或者“非全国统考,适用于广东海事局所辖内河区域,50总吨以下且核定载客未满30人的内河客渡船”。
第十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在渡船驾驶员任职前对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渡运水域的通航环境,以及有关水文、气象等必要的信息,熟悉渡船所航行航线的航路航法及相关规定。渡口运营人应当留存相关培训记录。
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及相关执法业务流程的要求对培训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满足要求的,及时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其他与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管理相关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未满100总吨内河船舶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海船员〔2019〕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