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2024年05月20日 星期一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海上险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珠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3-10-25 11:12
【字体: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海上险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珠海海事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2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海上险情预警预防,建立健全珠海市海上险情应急响应机制,快速、有序组织开展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海上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1)国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2)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公约、协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珠海市海上搜救中心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发生在珠海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以外、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由珠海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指挥的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快速。


2组织体系



2.1珠海市海上搜救中心


珠海市政府主管珠海市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珠海市海上搜救中心在珠海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与澳门、广州、中山、江门等地海上搜救机构共同做好毗邻水域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业务上受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导。

主任:分管副市长。

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珠海海事局局长。

副主任:港珠澳大桥海事局局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珠海海警局局长、珠海警备区领导、31644部队领导。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外办、市委台港澳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市气象局、拱北海关、珠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交通运输部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港珠澳大桥航标处、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直属二支队、珠海航道事务中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南航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速客轮有限公司、珠海港拖轮有限公司、中海油珠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和各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负责人。

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2。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海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在我市海上搜救责任区执行公务或进行运输生产、捕捞、石油开发、海洋工程和科研等活动的船舶、航空器和海上设施,要在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挥协调下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各专业清污公司在接到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后,要立即开展防污清污工作。


2.2珠海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珠海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珠海海事局,是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担24小时值班工作;

(2)负责海上险情的接警工作;

(3)组织、指挥、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海上险情;

(4)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海上险情信息;

(5)组织开展海上搜寻救助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

(6)组建、管理市海上险情应急处置专家库;

(7)编制、修订市海上险情应急预案;

(8)收集、更新搜救力量和应急联系人名单;

(9)协助社会搜救力量申报国家海上搜救奖励;

(10)承办年度搜救工作会议;

(11)指导区级海上搜救机构业务工作;

(12)承担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珠海海事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珠海海事局、港珠澳大桥海事局、珠海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应急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2.3区级海上搜救机构


各区政府主管本级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区级海上搜救机构。各区海上搜救机构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本级行政水域的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及时进行指导。


2.4专家组


市海上搜救中心建立市海上险情应急处置专家库,完善相关咨询机制;根据海上险情应急处置需要,从专家库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5现场指挥部


发生海上险情后,市海上搜救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执行省、市海上搜救中心下达的各项应急任务;提出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方案;开展各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来源


气象、海洋、水文等有关单位提供的可能引起海上险情的预警信息;市、省其他有关机构、国内或国际有关组织通报的海上灾难信息。


3.2预警信息


市海上搜救中心根据接收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按规定发布海上风险预警提示信息。

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如下:当接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市海上搜救中心进行风险评估,视情采取电话、短信、微信、视频会议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向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相关单位、在港船舶及过往船舶、设施发布海上风险预警警报,部署防御措施,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事件情形、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自防自救措施等。


3.3 预防行动


(1)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设施及相关人员要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市海上搜救中心及其成员单位要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通知相关部门做好物资准备工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物资调运准备,以及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市海上搜救中心根据季节灾害性天气的情况,制定防范热带气旋、寒潮大风、雾季等灾害性天气的工作方案,提醒相关成员单位做好预防工作。


4应急处置



4.1信息核实与评估


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海上险情信息,要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多渠道对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按照海上险情分级标准(附件1)及预期影响后果进行评估,确定海上险情等级。接到需要办理出入境手续的船员海上险情,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在核实险情后向海关、边检部门通报遇险船员所在船舶、个人身份、入境口岸等信息;如情况紧急无法提前通报的,可以在获救船员入境后予以说明。

4.1.1核实途径

(1)直接与遇险的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联系;

(2)向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3)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4)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等核实;

(5)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6)向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查询;

(7)其他有效途径。

4.1.2核实内容

(1)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原因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救助请求;

(2)遇险人数以及伤亡情况;

(3)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名称、国籍以及载货情况;

(4)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5)险情发生海域的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浪高、潮汐、水温等气象、海况信息;

(6)污染物泄漏、海域污染情况。

4.1.3险情等级评估

市海上搜救中心根据险情信息及核实的情况,评估海上险情等级。海上险情等级评估应考虑以下因素:

(1)遇险人数、险情性质和危险程度;

(2)对通航环境、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

(3)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大气污染的可能性及程度;

(4)对救援船舶、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性;

(5)险情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及程度;

(6)对岸基人命财产安全和陆域环境的影响程度等;

(7)海上险情是否发生在重要航道、环境敏感水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

(8)海上险情是否涉外。


4.2信息报告


市海上搜救中心对海上险情信息进行核实与评估后,按照省海上搜救中心及市委、市政府 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其他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接获海上险情信息后要及时报告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险情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救助需求等。

(1)任何级别海上险情信息,市海上搜救中心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同时通报事发地所在的区政府,最迟不得超过险情信息核实后1小时;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要及时通报。

(2)事发地不在本市搜救责任区的,市海上搜救中心要及时向搜救责任区所属海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3)涉及船舶污染事件的,按照《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广东省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珠海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3响应启动


根据海上险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市海上险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Ⅰ级最高。

4.3.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海上险情,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Ⅰ级响应。

报请市政府同意,Ⅰ级响应由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宣布启动。

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立即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海上搜救中心承担指挥职责后,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其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单位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成立专家组,分析险情,提供技术支持。指定专人配合做好海上险情的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3.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海上险情,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Ⅱ级响应。

Ⅱ级响应由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宣布启动。

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立即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省海上搜救中心承担指挥职责后,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其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单位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成立专家组,分析险情,提供技术支持。指定专人配合做好海上险情的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3.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海上险情,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珠海海事局局长)宣布启动。

在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指导下,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对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协调。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单位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成立专家组,分析险情,提供技术支持。派出相关搜寻救助力量赶赴现场,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报请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专业救助力量增援。指定专人负责向社会发布海上险情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3.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等级海上险情,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Ⅳ级响应。

市海上搜救办公室主任(珠海海事局分管副局长)视情况宣布启动Ⅳ级响应。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事发地的区级海上搜救机构,并由事发地的区级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当海上险情超出区级海上搜救机构的应对能力时,区级海上搜救机构应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市海上搜救中心给予相应的支持和指导。


4.4现场处置


海上险情现场应急处置,由负责指挥协调的海上搜救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指挥协调的海上搜救机构根据海上险情实际情况和可用的搜救资源下达搜寻救助任务,必要时制定搜寻救助方案;按照响应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搜救区域,明确搜寻救助的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根据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救任务;指定现场指挥船和现场指挥人员;调动事发附近海域有搜寻救助能力的船舶前往搜寻救助;建立应急通信机制;需实施海上交通管制的,通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根据搜救情况及时调整搜寻救助措施。

现场指挥部或被指定的现场指挥人员根据海上搜救机构下达的搜寻救助任务,组织和指挥现场或附近的搜寻救助力量进行搜救;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及时报告现场及搜寻救助进展情况,提出应急行动建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下一步搜寻救助行动及中断、终止行动的建议。现场出现严重危及救助方、遇险人员安全等情况,遇险人员拒绝接受救助时,现场指挥部或现场指挥人员可以决定强制实施救助。


4.5社会动员


海上险情发生地所在的区政府根据海上险情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法征用、调用应急处置相关物资和人员等。


4.6区域协作


(1)与港澳地区协作。需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提供海上险情应急援助,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提出请求,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搜救机构提出请求。收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搜救机构的海上险情救援请求,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在报备省海上搜救中心后迅速与其开展海上搜救合作。

(2)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协作。建立健全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协调联动机制,搭建信息交流、重要信息通报、会商和联合应急处置平台。

(3)与广州、中山、江门等地协作。需要广州、中山、江门等地提供海上险情应急援助,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向广州、中山、江门等地海上搜救机构提出请求,必要时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收到广州、中山、江门等地海上险情援助请求,市海上搜救中心应迅速与其开展海上搜救合作,并根据需要协调包括船舶、人员和设备等援助。


4.7应急中断和终止


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中断、恢复、终止决定由负责指挥协调的海上搜救机构作出。未经负责指挥协调的海上搜救机构同意参加搜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不得擅自退出海上搜救行动。

4.7.1应急中断

Ⅰ级、Ⅱ级应急中断和恢复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海上搜救中心决定。Ⅲ级、Ⅳ级应急中断和恢复由我市负责指挥协调的海上搜救机构决定。

受气象、海况、技术等客观因素影响,无法继续开展现场海上搜救行动的,或者继续搜救可能严重危及搜救人员、船舶、航空器、设施等自身安全的,我市负责指挥协调的海上搜救机构可以决定中断现场海上搜救行动。客观因素影响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现场海上搜救行动。

4.7.2应急终止

Ⅰ级、Ⅱ级应急终止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海上搜救中心决定。Ⅲ级、Ⅳ级应急终止由我市负责指挥协调的海上搜救机构决定,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我市负责指挥协调的海上搜救机构可以直接终止搜救行动:

①海上搜救行动已获得成功;

②经证实险情不存在;

③遇险的人员、船舶、航空器等已脱险或遇险人员已安全;

④海上险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我市负责指挥协调的海上搜救机构应组织开展专家评估,经评估后,可以终止搜救行动:

①所有指定区域和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搜寻;

②所有可能发现被搜寻船舶、航空器、其他运载工具或人员位置信息的合理方法都已使用过;

③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象、海况、环境等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

④海上险情的危害已控制。


4.8应急响应降级及关闭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搜救和应急处置实际进展情况,结合专家组研判、评估和意见,提出应急响应降级或关闭建议,经请示相应负责人同意后,宣布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的降级或关闭。


4.9后期处置


4.9.1善后处置

(1)获救人员的善后处置。各区政府会同各有关单位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救治获救伤病人员。国内人员,一般由船舶、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负责安置,必要时,由各区政府会同各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和临时安置;港澳台人员,由市委台港澳办协助有关单位负责安置;外籍人员,由其代理公司或者市委外办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需要移送的,由公安部门会同市委外办或市委台港澳办负责解决;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的人员,由公安部门协调解决。

(2)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事发地的区政府组织民政、公安等部门和涉事单位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遗体交接登记表》,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和处置遇难者遗体。港澳台或外籍遇难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4.9.2总结评估

按照分级调查的原则,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较大海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评估,并报备省海上搜救中心。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或视情况指定区级海上搜救机构负责一般海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评估,并报备省海上搜救中心。市海上搜救中心按要求配合上级海上搜救机构做好重大海上险情、特别重大海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评估。


4.10信息发布


(1)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原则上由负责指挥协调的海上搜救机构统一对外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散布。必要时,由宣传部门组织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海上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船舶、设施或航空器概况、人员情况、载货情况;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等);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应急保障



5.1人力保障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组建的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驻珠海部队、武警作用,充分发动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航空器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救援。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海上险情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等信息,建立信息库。


5.2资金保障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运行、应急处置、应急设备更新、应急航标设置等所需保障资金,由同级地方政府财政负责并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按规定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定期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 与监督。


5.3物资保障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按照国家海上搜救机构规定配备通信设备和器材。鼓励支持各级海上搜救机构使用海上险情预防、检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各级海上搜救机构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地区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


5.4医疗卫生保障


市海上搜救中心会同市卫生健康局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险情医疗救援任务,共同协调、指导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展海上险情医疗救援工作。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对伤病员进行全力救治,并根据需要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和指导;必要时,组织医务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进行医疗救治。涉及到出入境卫生检疫的船舶或航空器,要会同负责检验检疫部门协同处置。

海上险情医疗救援,一般由实施救援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协调本地医疗机构先期响应。力量不足时,可逐级上报请求支援。


5.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要建立海上险情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协调指导海上险情应急处置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及应急器材的运送保障工作。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器材及时到位;与本地区的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5.6安全防护保障


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对参与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防护装备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进入和离开现场时要先登记,离开现场时要进行医学检查;对造成伤害的人员,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船舶、设施、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要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要服从海上搜救机构的指挥。海上搜救机构要对海上险情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海上险情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在海上险情可能影响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海上搜救机构要通报当地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参与应急处置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搜寻救助行动的海上搜救机构可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协调解决。


5.7通信保障


5.7.1海上搜救机构实施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所有单位的应急通信方式。各有关通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均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海上险情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海上险情应急通信畅通。

5.7.2珠海市内的电信运营企业应保障我市海上险情应急的公共通信畅通;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6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


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


6.2宣教培训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知识宣传资料,积极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并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上险情应急预案信息。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有关海上险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含应急志愿者)专业知识、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


6.3责任与奖惩


对在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附则



7.1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中的“海上”包括内河水域。

(3)海上险情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等,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的事件。

(4)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海上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海上险情的责任区域。


7.2 本预案由市政府组织修订,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解释。


7.3 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编制、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7.4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珠海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珠搜救〔2021〕1号)同时废止。


8附件

1.海上险情分级标准

2.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海上险情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海上险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险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险情。


2.重大海上险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险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险情。


3.较大海上险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险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险情。


4.一般海上险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上险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险情。


 


 

附件2

 


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海上险情宣传报道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引导社会舆论,指导海上险情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宣传工作,协调市属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2)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和协助牵头部门做好海上搜救行动的网络舆情监控工作。

(3)市委外办:负责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外事宜的政策指导和协调。

(4)市委台港澳办:负责协助做好港澳台地区所属海上遇险船舶和海上获救港澳台同胞的移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港澳台同胞的善后处理工作。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申请按权限指配海上应急救援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保障相关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本单位船艇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陆上交通管制;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水上应急的善后处置工作;为获救外籍人员的移送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7)市民政局:负责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负责的应急所需资金,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9)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同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做好海洋观测预报、预警,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1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配合做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处置工作。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指导用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点物资、紧急物资及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组织本单位船艇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引航机构、港航企业等为海上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组织港口单位做好港口设施的保护工作。

(12)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本单位船艇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信息。

(1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渔政船艇和协调渔船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获救渔船渔民的善后处理工作。

(14)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口岸查验单位在为香港救援飞机和有关船舶、人员、设施设备及货物等办理紧急出入境手续时提供便利服务;协调口岸查验单位做好获救港澳台或外籍遇险人员的出入境及遣返工作。

(15)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协助开展涉及旅游、体育活动等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16)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现场急重伤病员的现场急救;配合建立医疗联动机制,协助安排医院接收海上伤病人员。

(17)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海上搜救中心做好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及时将接报的海上险情信息转市海上搜救中心处理,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支持;负责组织本单位船艇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18)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本单位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船舶、码头等设施的火灾扑救。

(19)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组织本单位船艇和协调渔船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获救渔船渔民的善后处理工作;查找、提供渔船的详细资料。

(20)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港澳流动渔船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获救港澳流动渔船渔民的善后处理工作;查找、提供港澳流动渔船的详细资料。

(21)市气象局:负责做好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气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热带气旋、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信息;根据市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特定海域的气象实况和预报信息。

(22)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鹤洲新区(筹):负责组织做好属地内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本区域海上搜救工作,建立健全区级海上搜救机构;组织属地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海上搜救工作;协助、配合人员疏散安置;为应急行动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

(23)拱北海关: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设备出入境提供便捷服务;对遇险获救入境的船舶、船员、旅客、货物、物品办理海关手续,实施查验监管。

(24)珠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负责组织本单位船艇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为参与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行动的人员、船舶、飞机等出入境提供便捷服务;为获救人员出入境提供便利。

(25)珠海海事局: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发布有关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航行通告(警告);组织本单位力量和协调过往船舶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救援现场的交通组织工作;查找、提供有关船舶的详细资料,协助核实相关资料。

(26)港珠澳大桥海事局:负责组织本单位力量和协调过往船舶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救援现场的交通组织工作;发布有关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航行通告(警告);查找、提供有关船舶的详细资料,协助核实相关资料。

(27)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负责风暴潮、海浪等海洋灾害的预报、预警,为做好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海洋预警报保障。

(28)交通运输部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负责组织本单位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通报经本单位救助的涉外船员入境信息。

(29)港珠澳大桥航标处、珠海航道事务中心:负责组织本单位船艇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清除碍航物或设置助航标志。

(30)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直属二支队:负责组织本单位船艇和协调渔船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获救渔船渔民的善后处理工作;查找、提供渔船的详细资料。

(31)珠海海警局: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及船艇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海上安全警戒和保卫工作。

(32)珠海警备区、31644部队:负责按照部队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组织所属部队及船艇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3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提供海上应急手机定位支持;负责应急行动中海上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34)南航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本单位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为参与搜救飞机提供起降场地保障等相关工作。

(35)珠海高速客轮有限公司、珠海港拖轮有限公司、中海油珠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在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挥协调下,组织本单位船艇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