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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

效力位阶: 行政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有效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时间:2023-12-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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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的通知

海船舶〔2023〕151

各直属海事局:

为推动航运诚信体系建设,鼓励航运企业及船舶船员自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做好宣贯工作,并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3年12月6日

 

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航运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航运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鼓励航运企业及船员自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的评选及相关管理工作。

除滚装客船之外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省际航行船舶、所有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船长,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均可自愿参加评选。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用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范围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的组织实施评选、资格撤销、发布以及证书发放等管理工作。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的受理、初评和审查上报工作。

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和地市级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统称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的受理和初评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参评“安全诚信船舶”:

(一)船龄未达到《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所确定的特别定期检验年限;

(二)船舶管理公司已实施安全管理体系3年以上,且公司在最近3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因管理机构变化引起的除外);

(三)船舶在目前的管理公司管理2年以上,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无严重不符合规定情况,且船舶在最近3年内未因安全管理原因被实施附加审核;

(四)船舶最近12个月内至少接受过一次船旗国监督或港口国监督检查;如12个月内未接受船旗国监督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船舶应申请一次船旗国监督检查;

(五)船龄为12年及以下的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旗国监督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出现滞留、禁止船舶进港、责令船舶离港等情形;船龄为12年以上的船舶,最近5年内在船旗国监督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出现滞留、禁止船舶进港、责令船舶离港等情形;

(六)最近3年未发生海事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以及未发生水上交通(含污染)责任事故;

(七)最近3年船旗国监督和港口国监督检查的平均缺陷数均未达到上一年度全国平均值,且未出现安全管理体系方面的缺陷。

第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参评“安全诚信船长”:

(一)实际担任船长职务36个月以上;

(二)本人最近3年内无海事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内担任船长期间,其所服务船舶在船旗国监督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出现滞留、禁止船舶进港、责令船舶离港等情形;

(四)最近3年内担任船长期间,其所服务船舶无海事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以及未发生水上交通(含污染)责任事故。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满足第四条要求申报安全诚信船舶的,由所属航运公司向负责该船舶登记的地市级或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申报,并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诚信船舶申报表》(附表1);

(二)航运公司所属船舶清单及基本情况;

(三)参评船舶最近3年或5年的全部船旗国监督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复印件;

(四)3年内船舶接受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和“船舶审核报告”的复印件;

(五)参评船舶近3年安全管理情况说明(应包括船舶概况、营运情况、安全管理体系的执行情况、应急演习演练、维护保养等内容);

(六)上一次获评安全诚信船舶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

第七条  满足第五条要求申报安全诚信船长的,由本人或其所服务的公司向当地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申报,并如实提交如下材料:

(一)《安全诚信船长申报表》(附表2);

(二)参评船长的个人业务总结(应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任职时间、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和履职表现等内容);

(三)所服务主要公司(含劳务派出单位)的推荐意见(应包括

技术能力、船舶管理能力和任职期间综合表现评价等内容);

(四)参评船长最近3年内任职资历及其任职期间船舶的船旗国监督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

(五)上一次获评安全诚信船长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

第八条  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需保持证书有效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重新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参评材料与初次参评相同。

第九条  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参评申请后,进行初评。如受理单位为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由受理单位进行初评。

第十条  初评海事管理机构对参评船舶、船长的申请材料和参评条件予以核实,经核对信息无误且符合参评条件的,签署初评意见后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已初评的申报材料后进行复审,符合评选条件的签署上报意见并分别填写《安全诚信船舶申报汇总表》(附表3)和《安全诚信船长申报汇总表》(附表4),会同申报材料报中国海事局。

第十二条  中国海事局组织成立评选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候选船舶名称和船长姓名应当在中国海事局门户网站公示。经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中国海事局颁发有效期为36个月的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便利化措施

第十三条  安全诚信船舶自公布之日起延长船舶安全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窗口期至24个月(国家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针对特定水域、特定安全事项、特定船舶需要进行检查的除外)。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安全诚信船舶和安全诚信船长数量多的航运公司申请评选“安全诚信公司”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安全诚信船舶和安全诚信船长优先办理海事政务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  因重大水上活动、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恶劣天气或事故等原因实施的禁航或交通管制结束后,在船舶交通组织时,安全诚信船舶可申请优先通行。

第十七条  安全诚信船长自公布之日起,3年内申请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视同已通过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3年内申请担任船员适任评估员,免于参加评估员培训;3年内申请登记并担任船员培训教学人员免于参加相关专业考试。

第十八条  享受相关管理部门针对安全诚信船舶和安全诚信船长推出的其他便利措施。

第五章  资格的撤销

第十九条  安全诚信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撤销资格:

(一)“安全管理证书”失效的;

(二)出现滞留、禁止进港、责令离港等情形的;

(三)管理公司或船舶因安全管理问题被附加审核的;

(四)发生水上交通、污染等责任事故的;

(五)发生海事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六)不履行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理决定的;

(七)安全诚信船舶在有效期内变更船舶管理公司、船舶所有

人的。

第二十条  安全诚信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撤销资格:

(一)本人发生违反海事法规行为或海事不廉洁行为的;

(二)担任船长期间的船舶出现被滞留、禁止进港、驱逐出港

等情形的;

(三)担任船长期间被违法记分的;

(四)担任船长期间的船舶因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被附加审核的;

(五)担任船长期间的船舶发生水上交通(含污染)责任事故承担对等以上责任的;

(六)担任船长期间的船舶发生违反有关海事法规的行为被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安全诚信船舶和安全诚信船长发生撤销资格情形的,所属公司应当及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申请撤销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发现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存在应被撤销资格的情形时,应填写《安全诚信船舶撤销资格申请表》(附表5)或《安全诚信船长撤销资格申请表》(附表6)及时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经中国海事局审核同意,撤销其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资格,终止其便利化措施,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申报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报经中国海事局同意,撤销该公司所有安全诚信船舶、相关安全诚信船长资格,收回相应证书,且在3年内不再接受该公司相关参评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每年由中国海事局发文组织开展。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有效期开始日期以中国海事局发布公告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五条  安全诚信船舶应将安全诚信船舶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存船备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认真审核辖区申报的安全诚信船舶和安全诚信船长评选材料,对于不如实签署推荐意见或推荐对象存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情形的,中国海事局将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保障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享有本规定规定的便利化措施待遇。对于海事管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的,安全诚信船舶或安全诚信船长可以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异议,收到异议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原《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海船舶〔2005〕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