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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修改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来源: 广东海事局
发布时间:2023-09-23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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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1日,广东海事局印发了《关于修改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粤海通航〔2023〕103号),修改内容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背景和目的

(一)广州局辖区部分条文修改背景和目的

制定《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高速客船在八塘尾以北水域航速不得超过25节”时,八塘尾以北水域只有番禺莲花山客运港一处高速客船码头,该规定主要目的是限制高速客船在浮莲岗水道的航速。现广州取消了番禺莲花山客运港高速客船航线,开通了琶洲高速客船航线,有必要根据高速客船航线水域实际情况调整限速要求。

为论证高速客船限速调整方案的可行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琶洲客运公司和黄埔区相关街道办、码头、渡口经营人参与实测。根据实测结果,在广州港东河道6号至9号灯浮航段,高速客船以12节以上航速航行时,兴波对通航安全影响较大。故本次修改明确广州港东河道6号至9号灯浮航段应当将航速控制在12节以下。在其他航段高速客船的兴波对通航安全影响较小,故可取消航速限制。

在前期实测研讨的基础上,海事管理机构还组织开展了高速客船限速调整通航安全影响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在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的前提下,高速客船限速调整方案是可行的。

现行《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珠江口水域”和“广州港内港海区水域”的范围存在部分重叠,为避免适用范围冲突,故同时将相关范围表述进行了修改。

(二)韶关局辖区部分条文修订背景和目的

韶关市正推动开展锦江绿色航道建设,考虑到航道建设前需要勘探、扫测,且施工期和营运期通航船舶较多。为做好该工程水上交通安全保障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和研究评估,海事管理机构认定锦江绿色航道可纳入内河通航水域。

二、主要修改内容

本次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广州和韶关局辖区水域。

(一)主要是取消广州局辖区高速客船在珠江口水域和广州内港东河道的限速要求;明确高速客船在高风险航段(黄埔航道的广州港东河道6号至9号灯浮航段)航速不得超过12节;同时,修改“珠江口水域”和“广州港内港海域水域”范围等及相关文字表述等。

(二)扩大了韶关局辖区内河通航水域锦江段的范围,由14公里调整为37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