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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效力位阶: 行政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有效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发布时间:2023-09-18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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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粤海通航〔2023〕103号)

 

汕头、湛江海事局,各分支海事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适应辖区船舶安全航行实际需要,经研究,我局对《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粤海法规〔2021〕100号)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船舶在大濠洲航道南段(黄埔大桥以南)、赤沙航道北段(赤沙航道转向点以北)、新沙航道、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以及各航道转弯处、桥梁水域、施工水域追越他船。高速客船除外。”

二、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三、将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主航道’是指大濠水道、榕树头航道、伶仃航道、川鼻航道、大虎航道、坭洲头航道、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赤沙航道、新沙航道、大濠洲航道南段(黄埔大桥以南)。”

四、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船舶在东河道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0节,不得低于4节。高速客船除外。”

增加第二款:“高速客船在黄埔航道广州港东河道6号灯浮至广州港东河道9号灯浮航段航速不得超过12节。”

增加第三款:“高速客船应当根据航经水域的通航环境采取安全航速,经渡口渡船水域、施工区、小型船艇或者满载船舶时,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第二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紧急情况时,船舶航速可以不受第一、第二款的限制,并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五、第五十七条增加第三款:“禁止船舶在大濠洲航道北段(黄埔大桥以北)、黄埔航道追越他船。高速客船除外。”

六、附件1广东海事局辖区内河通航水域第19部分韶关海事局辖区内河通航水域中锦江的起点“仁化县瑶山电站”修改为“仁化县黄屋电站”,终点“丹霞游船码头上游200m处水域”修改为“锦江口”,通航里程“14”修改为“37”。

本通知修改条款自2023年10月 1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请辖区内各海事管理机构认真做好宣贯工作。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2023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2023年9月 11 日